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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姓男子委託東京資產管理顧問公司,幫他統一不同銀行信用卡的繳款日期,業者卻替他申請債務協商,造成他信用評等被調降、四張信用卡被停用。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業者沒有充分告知債務協商會損害信用和名譽的風險,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判決業者共應賠償十五萬元。

 

九十八年間,李男因為從事食品貿易業,長年往返韓國等地工作,因不便繳納多家國內信用卡帳單,就委託東京資產的張姓業務辦理統一繳款日期,進行債務整合。結果張某卻替他向台北富邦銀行申請債務協商,造成他的信用評等被調降、四張信用卡被停用。李因此要求東京資產公司和承辦業務賠償一百萬元,函告各金融機構並登報道歉。

 

業者解釋,是經李男口頭授權,承辦人才代為向北富銀申請債務協商,李已自行撤回債務協商申請,信用權和名譽權都沒有受損,不得要求賠償或回復名譽。一審判雇主和張連帶賠償三萬元,但李男對他敗訴的九十七萬和要求登報部份,提出上訴。

 

合議庭依聯徵資料,認定李某沒有逾期、催收或呆帳、退票資料,也從未遲繳信用卡債,沒有任何金融信用不良紀錄,張某卻草率以申請債務協商方式替原告進行債務整合,使他蒙受金融授信額度減縮的風險,及信用卡被強制停用。法官認為李男在聯徵申請債務協商及強制停卡的註記已塗銷,將賠償金額減為十五萬元,並駁回他登報道歉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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