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銀六年前因地政事務所疏於審查資料,讓詐騙集團成功以假的土地權狀申請抵押權設定,詐領貸款一千多萬元,上海銀行認為地政機關有疏失聲請國賠。最高法院認為,地政所跟銀行都有過失,最後判准地政事務所應賠償兩百八十六萬元定讞。
判決書指出,上海商銀主張,因詐騙集團成員持偽造的土地建物權狀等證件資料,向台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設定民權東路的一處土地抵押權,成功詐貸一千多萬元,雖然事後收到地政機關通知,要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但銀行已經完成貸款核發,上海商銀認為,中山地政事務所有疏失,所以聲請國賠。
法院審理期間,地政機關主張,偽造證件很難用肉眼辨別,而且他們只負責形式審查,沒有實質調查義務,此外,審查與核撥貸款沒有因果關係,拒絕賠償。最高法院認為,銀行人員沒有調查徵信,也沒有仔細核對身分再作確認,上海商銀也有疏失,審酌雙方過失比例,認為地政 事務所須負四分之一過失責任,最後判決地政事務所須賠償兩百八十六萬元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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