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卡債族」經與金融機構協商獲減免的債務,不屬於金融機構對債務人的贈與,也不算是債務人的所得,因此不必課徵所得稅及贈與稅。

 

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指出,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規定,取自營利事業贈與的財產,應予課徵綜合所得稅。今年報稅時,有民眾來電詢問,銀行同意減免的債務金額,是不是屬於銀行對個人的贈與而必須課徵綜所稅?

 

官員說明,自然人債務人與金融機構進行個別協商,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與金融機構進行協商,經金融機構同意減免的債務,如果銀行確實沒有藉著無償免除債務,以達無償移轉財產的目的,而只是鼓勵還款困難的債務人儘速還款,而免除他的債務像利息、手續費、信用貸款動支費、催討訴訟費或債務本金等,都不算銀行對債務人的贈與,也不算債務人所得,因此,不必課綜合所得稅。『經協商後確定他真的無法對金融機構清償債務,假設有此狀況,他不用列入當年度綜所稅也沒有贈與稅問題。』

 

官員表示,銀行對債務人免除債務,必須提列呆帳,債務人也不必繳稅,確實帶來稅收損失,但卡債問題一度延燒引發各種社會問題,政府不得不解決,不能太在意稅收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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