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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蘇小姐問:

我先生曾幫朋友作保車貸,不知道朋友未繳錢,2008年,銀行提告,並以執行命令扣我先生薪水,我先生還了2年多還清30萬元,銀行卻又說還欠47萬元,因為之前還的只是利息、違約金。請問保證人是有還錢義務,但銀行是否有告知欠款的義務?現在一通知就要扣薪,還分次雙倍扣,我們能跟銀行談判嗎?

律師湯惟揚答

依《民法》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由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當初保證契約上應有記載債務人的借款數額(包括本金、利息與違約金),以及保證人應代為清償的數額,但法律並未規定債權人有隨時通知欠款數額的義務。

不過,在債權人提告,或聲請支付命令時,都應表明請求清償的數額,債務人或保證人若認為債權人的主張不實,應及早於程序中爭執。

判決應寫明金額

根據讀者所述,銀行曾提告,則銀行對讀者丈夫扣薪的「執行名義」,應是根據「確定判決」,或訴訟上的和解、調解筆錄,上面應清楚寫明讀者丈夫的欠款金額。讀者可直接核對當初的「確定判決」,或和解、調解筆錄,看到底還欠多少,若不慎遺失,可請法院補發判決書,或聲請閱卷。

此外,《民法》規定,「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因此銀行會告知讀者,先前還的只是利息和違約金;若讀者認為扣薪比例不合理,建議清償人與債權銀行協商清償計劃。

信用貸款銀行貸款車貸房貸貸款的專家台灣理財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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